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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标准对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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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对教育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标准是可量化、可监督、可比较的规范,是配置资源、提高效率、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工具,是衡量工作质量、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尺度,是一种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的语言。近年来,我国教育标准化工作不断加强,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标准,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同时,与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和教育现代化需求相比,教育标准化工作还存在制定标准不够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标准不够习惯经常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意识不强,标准观念尚未树立,还没有形成事事有标准、按标准办事的习惯;标准体系还不健全,标准供给还存在缺口,部分重点领域标准缺失;标准制定机制不完善,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还要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还有待提高,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部分标准存在老化问题;标准实施力度有待加大,实施机制还不完善;教育标准的国际影响力还不强,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等等。

进入新时代,我国教育事业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教育标准的重要性愈益凸显。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引导我国教育总体水平逐步进入世界前列,必须增强标准意识和标准观念,形成按标准办事的习惯,提升运用标准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可观察、可量化、可比较、可评估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和

引领作用。

二、明确教育标准的分类

根据标准化法,本意见所称教育标准,是指教育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教育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教育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

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教育领域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法,教育部依据职责负责教育领域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是标准化法规定的专属名词,未经过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的教育标准,不得冠以“国家标准”名称。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教育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教育部制

定,具体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行业标准批准发

布后30日内,应当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教育领域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教育部。

三、规范教育标准制定程序

制定教育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制定教育标准要处理好必要性和可行性、统一性和特色化、刚性约束和鼓励创新的关系,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城乡

差距,给基层探索创新的空间。要统筹好不同领域的教育标准,保持标准相互衔接,避免标准之间的冲突。强制性标准、教育部规范性文件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为底线要求,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并实施更高标准。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标准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教育领域的行业标准代号为JY。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标准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四、完善教育标准体系框架

加快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标准、学校建设标准、教育装备标准、教育信息化标准、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学

校运行和管理标准、学科专业和课程标准、教育督导标准、语言文字标准等重点领域标准,加快建成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视野、内容科学、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教育标准体系,实现教育标准有效供给。重点加快以下领域标准研制:

学校设立标准。完善设立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标准。

学校建设标准。加快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

教育装备标准。完善学校、幼儿园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出台教育装备分类标准,组织研制装备标准建设规划,加快

完善教育装备配备标准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研制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标准,加强实验实践、艺术、体育、卫生、

心理健康教育教学设备配置标准建设,制定、修订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和康复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并开展无障碍环境改

造。

教育信息化标准。研制教育信息化设施与设备标准、软件与数据标准、运行维护与技术服务标准、教育网络安全标准、教育信息化业务标准、在线教育和数字教育资源标准、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学生信息素养评价标准。

学校运行和管理标准。各省(区、市)合理确定各级各类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类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管理规范。

学科专业和课程标准。以核心素养为依据,修订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明确各学科学业质量要求。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设置方案和思想政治、语文、历史等国家课程标准。完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等。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研究生教育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基本要求。逐步健全特殊教育课程教材体系。

教育督导评价标准。研制督政工作分类标准、地方政府教育等职能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督导评估标准、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标准、督学队伍建设标准。研制义务教育县域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明确国家教育考试考场基本要求。建立来华留学质量标准。逐步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标准体系。

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健全教师资格标准、教师编制或配备标准、教师职业道德标准、教师专业标准、教师培养标准、教师培训标准、教师管理信息标准等。研制双语教师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语言文字标准。建设信息化条件下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研制相关语音标准、文字标准、语汇标准、语法标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和外语应用标准。

五、完善教育标准实施机制

提高运用标准的意识和能力,加大标准执行力度,政策制定、行政许可等要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鼓励将教育改革发展典型提炼总结成教育标准,通过标准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向社会公开其执行的教育标准。

鼓励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制定教育领域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加大教育标准宣传力度,推广教育标准化工作成功经验,解读教育标准文本,让标准化理念在教育领域深入人心,更好了解标准、自觉使用标准。加大标准公开力度,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六、健全教育标准管理机制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标准”原则,将教育标准制定和宣传贯彻实施与业务工作密切结合。不断完善本业务领域标准体系,制定并实施教育标准年度计划。统筹用好标准与标准类政策文件两种管理方式与手段,根据需要及时将标准类政策文件转化为标准。教育部司局和教育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加大教育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力度,通过专项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对纳入工作计划的标准制定、修订支持力度。

七、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教育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动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并承担有关职务。加大国际教育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注重吸收借鉴国际经验。推动中国教育标准“走出去”,加强与主要国家之间标准互认,做好中国教育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

教育部

2018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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